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76號上訴人太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保呈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子俞 律師被上訴人 陳俊榮 被上訴人 陳馨珍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