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黃美 被告 林沛穎
彭春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王靜慧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