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子淩 即 洪芷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狀內釋明文件非本案債務人,應重新再提出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