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陳玫杏 律師被告丙○○
癸○○甲○○乙○○丁○○庚○○
戊○○壬○○己○○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