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告丁○○
丙○○
前列2人共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第2241號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