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麗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子文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000元,應繳納上訴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游育倫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