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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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仁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8至17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8至1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仁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第一組、第二組,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張世仁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258號、100年度簡字第2470號、100年度易字第1353號、100年度易字第1773號、100年度易字第2959號、100年度簡字第7218號、100年度易字第3268號、100年度易字第3922號、臺灣高等法院
100年度上易字第200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87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㈡茲受刑人向聲請人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7號所示之罪(第1
組)及如附表編號8至17號所示之罪(第2組)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佐,而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被告前於93至97年間即因竊盜案件數度遭判處拘役後入監執行,惟於97年7月23日拘役執行完畢後,卻仍再犯多次竊盜案件,又於99年5月11日入監,於99年10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於出獄後未久即頻繁犯下附表編號1至17之竊盜罪行,顯未能知所悔悟。再參其犯罪手法多隨機竊取他人腳踏車、熱水器、女用內衣褲,乃甚侵入住宅竊盜,對被害民眾及商家造成之損害非輕,足見受刑人為守法意識薄弱之人格特性,況事後受刑人均未實際賠償被害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亦未因先前之刑罰執行而知所警惕,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罪刑所定應執行刑部分,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15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竊盜│有期徒刑│100年1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0年3│臺灣新北地方│100年4│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3月,如│24日晚上8│地方法院│法院100年度│月3日│法院100年度│月6日││察署100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時50分許│檢察署10│簡字第1258號││簡字第1258號│【第1組││4301號││││,以新臺││0年度速││││基準日】││││││幣1千元││偵字第57││││││││││折算1日││7號│││││││├─┼────┼────┼─────┼────┼──────┼────┼──────┼────┼───┼─────────┤│2│竊盜│有期徒刑│100年3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0年4│臺灣新北地方│100年5│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3月,如│1日6時許│地方法院│法院100年度│月8日│法院100年度│月11日││察署100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檢察署10│簡字第2470號││簡字第2470號│││6980號││││,以新臺││0年度速││││││││││幣1千元││偵字第14││││││││││折算1日││68號│││││││├─┼────┼────┼─────┼────┼──────┼────┼──────┼────┼───┼─────────┤│3│竊盜│有期徒刑│100年2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0年6│臺灣新北地方│100年8│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5月,如│15日19時7│地方法院│法院100年度│月30日│法院100年度│月8日││察署100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分許│檢察署10│易字第1353號││易字第1353號│││9980號││││,以新臺││0年度偵││││││││││幣1千元││字第6124││││││││││折算1日││號│││││││├─┼────┼────┼─────┼────┼──────┼────┼──────┼────┼───┼─────────┤│4│竊盜│有期徒刑│100年2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0年7│臺灣新北地方│100年8│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4月,如│19日3時30│地方法院│法院100年度│月29日│法院100年度│月22日││察署100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分許│檢察署10│易字第1773號││易字第1773號│││10800號││││,以新臺││0年度偵││││││││││幣1千元││字第9032││││││││││折算1日││號│││││││├─┼────┼────┼─────┼────┼──────┼────┼──────┼────┼───┼─────────┤│5│竊盜│有期徒刑│100年3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0年10│臺灣新北地方│100年11│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4月,如│8日下午11│地方法院│法院100年度│月28日│法院100年度│月25日││察署100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時50分許│檢察署10│易字第2959號││易字第2959號│││14214號││││,以新臺││0年度偵││││││││││幣1千元││字第1740││││││││││折算1日││2號│││││││├─┼────┼────┼─────┼────┼──────┼────┼──────┼────┼───┼─────────┤│6│竊盜│有期徒刑│100年3月│臺灣新北│臺灣高等法院│100年9│臺灣高等法院│100年9│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3月,如│17日7時23│地方法院│100年度上易│月28日│100年度上易│月28日││察署100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分許│檢察署10│字第2000號││字第2000號│││12600號││││,以新臺││0年度偵││││││││││幣1千元││字第1173││││││││││折算1日││4、1179││││││││││││9、1330││││││││││││7、1349││││││││││││4、1382││││││││││││1號│││││││├─┼────┼────┼─────┼────┼──────┼────┼──────┼────┼───┼─────────┤│7│竊盜│有期徒刑│100年3月│臺灣新北│臺灣高等法院│100年9│臺灣高等法院│100年9│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5月,如│24日凌晨2│地方法院│100年度上易│月28日│100年度上易│月28日││察署100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時許│檢察署10│字第2000號││字第2000號│││12600號││││,以新臺││0年度偵││││││││││幣1千元││字第1173││││││││││折算1日││4、1179││││││││││││9、1330││││││││││││7、1349││││││││││││4、1382││││││││││││1號│││││││├─┼────┼────┼─────┼────┼──────┼────┼──────┼────┼───┼────┬────┤│8│竊盜│有期徒刑│①100年4│臺灣臺北│臺灣臺北地方│100年7│臺灣臺北地方│100年8│是│臺灣臺北│││││3月,共│月13日中│地方法院│法院100年度│月15日│法院100年度│月1日││地方法院│││││3罪│午12時許│檢察署10│易字第1870號││易字第1870號│【第2組││檢察署10││││││②100年4│0年度偵││││基準日】││0年度執││││││月13日某│字第1307││││││字第4964││││││時許│6號││││││號│編號8至│││││③100年6││││││││9應執行│││││月9日某││││││││有期徒刑│││││時許││││││││1年2月│├─┼────┼────┼─────┼────┼──────┼────┼──────┼────┼───┼────┤││9│竊盜│有期徒刑│100年6月│臺灣臺北│臺灣臺北地方│100年7│臺灣臺北地方│100年8│否│臺灣臺北│││││7月│19日上午10│地方法院│法院100年度│月15日│法院100年度│月1日││地方法院││││││時30分許│檢察署10│易字第1870號││易字第1870號│││檢察署10│││││││0年度偵││││││0年度執│││││││字第1307││││││字第4964│││││││6號││││││號││├─┼────┼────┼─────┼────┼──────┼────┼──────┼────┼───┼────┴────┤│10│竊盜│有期徒刑│100年4月│臺灣新北│臺灣高等法院│100年9│臺灣高等法院│100年9│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5月,如│10日7時45│地方法院│100年度上易│月28日│100年度上易│月28日││察署100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分許│檢察署10│字第2000號││字第2000號│││12600號││││,以新臺││0年度偵││││││││││幣1千元││字第1173││││││││││折算1日││4、1179││││││││││││9、1330││││││││││││7、1349││││││││││││4、1382││││││││││││1號│││││││├─┼────┼────┼─────┼────┼──────┼────┼──────┼────┼───┼─────────┤│11│竊盜│有期徒刑│100年4月│臺灣新北│臺灣高等法院│100年9│臺灣高等法院│100年9│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5月,如│12日10時30│地方法院│100年度上易│月28日│100年度上易│月28日││察署100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分許│檢察署10│字第2000號││字第2000號│││12600號││││,以新臺││0年度偵││││││││││幣1千元││字第1173││││││││││折算1日││4、1179││││││││││││9、1330││││││││││││7、1349││││││││││││4、1382││││││││││││1號│││││││├─┼────┼────┼─────┼────┼──────┼────┼──────┼────┼───┼─────────┤│12│竊盜│有期徒刑│100年4月│臺灣新北│臺灣高等法院│100年9│臺灣高等法院│100年9│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5月,如│15日凌晨5│地方法院│100年度上易│月28日│100年度上易│月28日││察署100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時30分許│檢察署10│字第2000號││字第2000號│││12600號││││,以新臺││0年度偵││││││││││幣1千元││字第1173││││││││││折算1日││4、1179││││││││││││9、1330││││││││││││7、1349││││││││││││4、1382││││││││││││1號│││││││├─┼────┼────┼─────┼────┼──────┼────┼──────┼────┼───┼────┬────┤│13│竊盜│有期徒刑│100年5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0年10│臺灣新北地方│100年11│是│臺灣新北│││││4月,如│20日某時許│地方法院│法院100年度│月31日│法院100年度│月25日││地方法院│││││易科罰金││檢察署10│簡字第7218號││簡字第7218號│││檢察署10│││││,以新臺││0年度偵││││││0年度偵│││││幣1千元││字第1663││││││字第1406│編號13至││││折算1日││2號││││││1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4│竊盜│有期徒刑│100年5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0年10│臺灣新北地方│100年11│是│臺灣新北│6月││││4月,如│26日7時47│地方法院│法院100年度│月31日│法院100年度│月25日││地方法院│││││易科罰金│分許│檢察署10│簡字第7218號││簡字第7218號│││檢察署10│││││,以新臺││0年度偵││││││0年度偵│││││幣1千元││字第1663││││││字第1406│││││折算1日││2號││││││1號││├─┼────┼────┼─────┼────┼──────┼────┼──────┼────┼───┼────┼────┤│15│竊盜│有期徒刑│①100年5│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0年10│臺灣新北地方│100年11│是│臺灣新北│應執行有││││3月,如│月13日凌│地方法院│法院100年度│月31日│法院100年度│月28日││地方法院│期徒刑5││││易科罰金│晨3時59│檢察署10│易字第3268號││易字第3268號│││檢察署10│月││││,以新臺│分許│0年度偵││││││0年度偵│││││幣1千元│②100年5│字第2223││││││字第1455│││││折算1日│月20日凌│7號││││││1號│││││,共2罪│晨1時7│││││││││││││分許│││││││││├─┼────┼────┼─────┼────┼──────┼────┼──────┼────┼───┼────┼────┤│16│竊盜│有期徒刑│100年5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0年12│臺灣新北地方│101年1│是│臺灣新北│││││3月│13日18時15│地方法院│法院100年度│月9日│法院100年度│月13日││地方法院││││││分許│檢察署10│易字第3922號││易字第3922號│││檢察署10│││││││0年度偵││││││1年度偵│││││││字第2241││││││字第1572│編號16至││││││2號││││││號│17應執行│├─┼────┼────┼─────┼────┼──────┼────┼──────┼────┼───┼────┤有期徒刑││17│竊盜│有期徒刑│100年5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0年12│臺灣新北地方│101年1│否│臺灣新北│9月││││7月│14日17時36│地方法院│法院100年度│月9日│法院100年度│月13日││地方法院││││││分許│檢察署10│易字第3922號││易字第3922號│││檢察署10│││││││0年度偵││││││1年度偵│││││││字第2241││││││字第1572│││││││2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