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35號原告 賴明泉 被告 劉韋靈 被告 嚴哲雄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本院105年度司執五字第63275號因有買賣契約未登記爭議,拆屋還地程序予以撤銷。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以105年度訴字第33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5年12月2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