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28號上訴人 謝軒睿 (原名 謝以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建宇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328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