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更(一)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㈠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文吉 上訴人即被告 余志祥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7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91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