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侑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侑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許侑龍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遭剝奪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較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既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許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20日13時至│101年10月20日13時左││││14時許│右││├────────┼──────────┼──────────┼──────────┤│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592號│第23843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1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判決日期│102年5月21日│102年10月3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1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判決確定│102年6月10日│102年10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763號(102年7月8│第12465號(102年12月││││至-102年12月7日)│8日-11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