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