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80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債務人 胡育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8年3月20日起至105年3月20日止,每1個月1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3.34%)加碼年息3.64%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6.98%)。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自99年10月20日起即未清償,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上開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2,859元│99年10月20日起至清│百分之6.98│100年1月7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償日止││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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