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貳萬柒仟伍佰元【15,7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575(占用面積:174坪除以0.3025=575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027,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叁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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