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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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門牌編釘何者正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及臺北市政府士林戶政事務所間確認門牌編釘何者正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奕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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