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住詳卷)被告甲○○上列列被告,因95年度附民字第15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宜民法官巫彥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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