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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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中之「原告乙○○○」,應更正為「原告A女」,並補載其「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當事人欄中之原告誤載為「乙○○○」,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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