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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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94號原告甲○○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