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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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 甘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二、於起訴前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鄭敏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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