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洪彩瑛 被上訴人 楊振明 (兼 楊森林 之承受訴訟人)
楊璽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甲○○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70條、第17
3條本文、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甲○○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被上訴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被上訴人甲○○在上訴人於110年6月8日起訴及於111年1月19日提起上訴時固為未成年人,惟被上訴人甲○○嗣於112年4月22日已因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但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上訴人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卓立婷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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