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告 蔡仱淩
蔡仱沂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孫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源 律師被告 蔡云菁
蔡明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複代理人 吳芷寧 律師被告 蔡展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1至編號5關於「由蔡仱淩、蔡仱沂、 蔡芸菁 、蔡明翰、蔡展旭告各按4分之1比例分配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蔡仱淩、蔡仱沂、蔡云菁、蔡明翰各按4分之1比例分配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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