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聲請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四行「 黃宗 喨」應更正為「 葉宗 喨」)。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
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陳湘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