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被告前後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查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2352號、93年度易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4月確定,於95年3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期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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