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添定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電業法等案件,聲請選任非律師之 張啟育 為辯護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添定提出委任狀,委任張啟育為辯護人。惟未附張啟育年籍資料、經歷及身分證明,且聲請人為聖國公司負責人,係其親歷其事,尚難認未選任辯護人,即無法為己辯解。
所提出委任狀選任非律師之張啟育為其辯護,礙難許可,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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