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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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告中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淵 被告 黃尚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仟捌佰零伍元,餘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父親持附表所示之支票向原告借款新臺幣972,400元,
詎支票到期後不獲付款,嗣原告與被告父親協商還款事宜,由原告向被告訂貨,由貨款扣讓共計261,800元,原告同意以音響貨款扣抵部分票據金額。
㈡為此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72,400元,及自支付命令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辯以:㈠附表所示編號1、3、4、6之支票係被告同意交由訴外人蘇先
生所開立;附表所示編號2、5、7、8、9係被告同意由其父母開立使用,上開支票跳票後,其父親仍有誠意清償,且部分債務業以音響貨款261,800元償還。另被告並非不願與原告協商,僅因原告要求給付百分之3之利息。
㈡為此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執有如附表所示被告發票之支票9張,該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㈡系爭票款之債務,被告業已清償261,800元。
四、兩造爭執事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
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雖辯以附表所示之支票非由其所開立,係其父母及訴外人蘇先生開立交付原告,惟被告既自承授權其父母親及訴外人蘇先生開立附表所示之支票,揆諸上開規定,被告即應依附表所示之支票票載文義,對執票人負付款之責。
㈡復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其自得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之支票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惟被告業已清償261,800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且原告僅請求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7月2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與上開規定並無違背,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10,600元,及自99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審酌後核與本院心證形成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費用除第一審裁判費為10,680元外,無其他費用,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自應依兩造勝敗比例命由兩造分別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1│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8月31日│230,000元│HA0000000│├──┼───┼──────────────┼──────┼─────┼─────┤│02│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10月15日│64,100元│HA0000000│├──┼───┼──────────────┼──────┼─────┼─────┤│03│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10月31日│136,000元│HA0000000│├──┼───┼──────────────┼──────┼─────┼─────┤│04│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9月15日│85,000元│HA0000000│├──┼───┼──────────────┼──────┼─────┼─────┤│05│黃尚偉│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92年8月31日│98,800元│LB0000000│├──┼───┼──────────────┼──────┼─────┼─────┤│06│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8月20日│165,000元│HA0000000│├──┼───┼──────────────┼──────┼─────┼─────┤│07│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11月10日│64,100元│HA0000000│├──┼───┼──────────────┼──────┼─────┼─────┤│08│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10月27日│64,100元│HA0000000│├──┼───┼──────────────┼──────┼─────┼─────┤│09│黃尚偉│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92年9月8日│65,300元│H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