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82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林育輝 相對人 張郁萱 即 張銀柱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馬大慈 即張銀柱之繼承人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銀柱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94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含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12月15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6.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銀柱,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銀柱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2,450,000元,清償日為125年12月20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0年2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15,85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張銀柱於109年9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張郁萱、馬大慈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故相對人張郁萱、馬大慈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又被繼承人張銀柱死亡後,上開抵押物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按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自應於繼承開始時,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且依首揭說明,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298│2,304.94│10000分之5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932│臺中市北區東義│主要用途:住家用│一層:55.52│陽台:3.82│全部││││段298地號│主要建材:RC造│合計:55.52│││││├───────┤層數:13層│││││││臺中市北區青島││││││││路一段6之6號│││││├─┴──┴───────┴────────┴──────┴─────┴────┤│共有部分:東義段6090建號,面積:7,08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