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示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七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勝凱工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0│伍萬元│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司林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