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減刑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四、五減刑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六、七減刑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7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此分別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編號4、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編號6、7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馮得弟~T45:240FK;〈附表〉~T30:240FK;┌──────────┬────────┬────────┬────────┬────────┐│編號│1│2│3│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肆年│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叁年伍月│├──────────┼────────┼────────┼────────┼────────┤│犯罪日期│83年間某日至84年│84年5月10日起至│84年3月間某日至│85年2月2日至85年│││6月7日│84年11月6日│84年12月7日│5月2日│├──────────┼────────┼────────┼────────┼────────┤│偵查機關及案號│高雄地檢署84年度│高雄地檢署84年度│高雄地檢署84年度│高雄地檢署84年度│││偵字第11381號、│偵字第11381號、│偵字第11381號、│偵字第9235號│││12819號│12819號│1281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雄地院││││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38│85年度上訴字第38│85年度上訴字第38│85年訴字第1486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5.01.31│85.01.31│85.01.31│85.08.27│├───┼──────┼────────┼────────┼────────┼────────┤│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雄地院││││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38│85年度上訴字第38│85年度上訴字第38│85年訴字第1486號││││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85.01.31│85.01.31│85.01.31│85.10.11│├───┴──────┼────────┼────────┼────────┼────────┤│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肅清煙毒條例第9│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例第12條第1項│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第1項│││第3款││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貳年│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伍日│││又拾伍日│├──────────┼────────┼────────┼────────┼────────┤│備註│高雄地檢署85年度│高雄地檢署85年度│高雄地檢署85年度│高雄地檢署86年度│││執字第2251號│執字第2251號│執字第2251號│執字第226號│└──────────┴────────┴────────┴────────┴────────┘┌──────────┬────────────┬──────────┬───────────┐│編號│5│6│7│├──────────┼────────────┼──────────┼───────────┤│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叁月│├──────────┼────────────┼──────────┼───────────┤│犯罪日期│85年2月2日至85年5月2日│91年11月19日│91年12月中旬某日至92年│││││1月28日│├──────────┼────────────┼──────────┼───────────┤│偵查機關及案號│高雄地檢署84年度偵字第│屏東地檢署92年度偵│屏東地檢署92年度偵│││9235號│1007號│1007號│├───┬──────┼────────────┼──────────┼───────────┤││法院│高雄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85年訴字第1486號│92年度易字第302號│92年度易字第3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5.08.27│92.04.30│92.04.30│├───┼──────┼────────────┼──────────┼───────────┤│確定│法院│高雄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判決│案號│85年訴字第1486號│92年度易字第302號│92年度易字第302號││├──────┼────────────┼──────────┼───────────┤││判決確定日期│85.10.11│92.06.09│92.06.09│├───┴──────┼────────────┼──────────┼───────────┤│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第2項第4款│款│14條第3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第2條1項第3款│├──────────┼────────────┼──────────┼───────────┤│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備註│高雄地檢署85年度執字第│屏東地檢署92年度執字│屏東地檢署92年度執字│││226號│第1471號│第14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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