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在案,有刑事判決2件、刑事簡易判決1件、刑事裁定1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等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不在本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賀燕花~T45:240FK;~T31:240FK;〈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4年5月底某日至94│94年6月25日1日717│94年7月10日│││年6月25日│時5分回溯72小時││├──────────┼─────────┼─────────┼─────────┤│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署94年度毒│屏東地檢署94年度毒│屏東地檢署94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672號│偵字第1672號│字第3953號│├───┬──────┼─────────┼─────────┼─────────┤│最後│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728號│94年度訴字第728號│94年度簡字第1378號││├──────┼─────────┼─────────┼─────────┤││判決日期│94.09.27│94.09.27│94.10.27│├───┼──────┼─────────┼─────────┼─────────┤│確定│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案號│94年度訴字第728號│94年度訴字第728號│94年度簡字第1378號││├──────┼─────────┼─────────┼─────────┤││判決確定│94.10.17│94.10.17│94.11.21││判決│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日│├──────────┼─────────┼─────────┼─────────┤│備註│屏東地檢署94年度執│屏東地檢署94年度執│屏東地檢署94年度執│││字第2631號│字第2631號│字第3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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