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52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3、15所示本票之發票日,原記載分別為曆法所無之94年2月30日、95年2月30日,依票據有效解釋原則應以該月之末日即94年2月28日、95年2月28日為到期日,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152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3年12月31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51││├──┼──────┼───────┼────┼────────┼─────┼──┤│002│94年1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52││├──┼──────┼───────┼────┼────────┼─────┼──┤│003│94年2月28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53││├──┼──────┼───────┼────┼────────┼─────┼──┤│004│94年3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54││├──┼──────┼───────┼────┼────────┼─────┼──┤│005│94年4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55││├──┼──────┼───────┼────┼────────┼─────┼──┤│006│94年5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56││├──┼──────┼───────┼────┼────────┼─────┼──┤│007│94年6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57││├──┼──────┼───────┼────┼────────┼─────┼──┤│008│94年7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58││├──┼──────┼───────┼────┼────────┼─────┼──┤│009│94年8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59││├──┼──────┼───────┼────┼────────┼─────┼──┤│010│94年9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60││├──┼──────┼───────┼────┼────────┼─────┼──┤│011│94年10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62││├──┼──────┼───────┼────┼────────┼─────┼──┤│012│94年11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63││├──┼──────┼───────┼────┼────────┼─────┼──┤│013│94年12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64││├──┼──────┼───────┼────┼────────┼─────┼──┤│014│95年1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65││├──┼──────┼───────┼────┼────────┼─────┼──┤│015│95年2月28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66││├──┼──────┼───────┼────┼────────┼─────┼──┤│016│95年3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67││├──┼──────┼───────┼────┼────────┼─────┼──┤│017│95年4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68││├──┼──────┼───────┼────┼────────┼─────┼──┤│018│95年5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69││├──┼──────┼───────┼────┼────────┼─────┼──┤│019│95年6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70││├──┼──────┼───────┼────┼────────┼─────┼──┤│020│95年7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71││├──┼──────┼───────┼────┼────────┼─────┼──┤│021│95年8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72││├──┼──────┼───────┼────┼────────┼─────┼──┤│022│95年9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173││├──┼──────┼───────┼────┼────────┼─────┼──┤│023│95年10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201││├──┼──────┼───────┼────┼────────┼─────┼──┤│024│95年11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202││├──┼──────┼───────┼────┼────────┼─────┼──┤│025│95年12月30日│20,000元│未載│本裁定送達翌日│CH294203││└──┴──────┴───────┴────┴────────┴─────┴──┘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 勿庸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