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丙○○
乙○○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四條有約定,就本件不動產買賣契有爭議而涉訟時,同意以本件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而本件不動產係位於台北縣金山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