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智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3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