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文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