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蔡漢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廷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岱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