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建忠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建忠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裁定並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無串證之虞,又其所涉違反森林法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請求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吳建忠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11月19日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檢察官聲請本院同意准予借執行,並經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有臺東地檢108年執丙字第1975號甲種指揮書在卷可稽。是於本件裁定之時,被告身份已由本院受羈押之被告,轉為另案受刑人。是故,聲請人就本院前所為之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已失所附麗而無審認之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