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債務人莊境(已歿)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而未成立,故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者,其程序視為終結。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固有明文,但就聲請清算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清算前,債務人死亡一情,則無適用餘地,然衡之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謀經濟生活之更生,且本條例未設遺產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倘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即無繼續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以謀其經濟生活更生之必要,該程序應予終結,無庸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逕予簽結即可。如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死亡,因消債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又無從補正,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法院應以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以終結該消債事件(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研審意見參酌)。
三、經查,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已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前之民國113年3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債務人既已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本事件性質上又無法由其繼承人承受,而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清算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