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邱慧珊 被告 阮聰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1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銘壎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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