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66號
原   告  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被   告  鄭雅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85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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