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37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嘉雨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