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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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23號
原   告  洪王瓊瑜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賴嘉斌 律師
       游子寬 律師
被   告  曾文義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 律師
被   告  曾文泉
       曾文欽
       曾文火
       曾文振
       曾文慶
       曾麗招
       曾麗香
       曾麗月
       曾寶桂
       曾中岳
       曾微貞
       曾佳慧
       曾雪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8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陳報 曾石頭 興建臺中市○○區○○街○○號房屋之時間
,當時房屋坐落土地(分割前臺中市○○區○○段○○○○號
土地即重測前霧峰段霧峰小段72-6地號)所有人為何人?曾
石頭基於何權源使用土地興建房屋?
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於81年12月1日因共有物分
割增加104-1、104-2等地號,104-1地號土地登記被告曾文
義所有,於93年7月28日拍賣移轉由洪00所有,於102年8月1
2日贈與移轉由原告所有(69-73)。被告曾文義如何取得分
割前10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四、本件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
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
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
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
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之適用?請兩造於14日內具狀表示
意見。
五、請原告提出曾石頭、 曾德義曾德文 除戶謄本,及複代理人
王琮鈞 律師委任書。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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