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3號
原   告 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瑩
被   告 長春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宇軒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
9,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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