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勞小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秋香 即漢揚企業社
相 對 人 穩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05條第3項參
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地址係設在宜蘭縣○○鎮○○○街204
之1號,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復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
詢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