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426號
原   告  王竣民 (即祭祀公業 王五祥 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係屬期間未確定之
因定期收益涉訟,而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最高法院53
年台抗字第4號判例參照),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捌仟陸佰叁拾陸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捌佰
柒拾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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