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
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刑法‧‧‧第321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定有明文。反面解釋即受刑人所犯之罪若為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予減刑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依法仍准予減刑,合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予減刑之罪,惟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件;又其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收受贓物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且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件。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贓物│││加重竊盜│收受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叁月│├────────┼────────┼────────┤│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法條│第3款││├──────┬─┼────────┼────────┤│犯│年│95│94││罪├─┼────────┼────────┤│日│月│3│12││期├─┼────────┼────────┤││日│17│28│├───┬──┴─┼────────┼────────┤│偵及│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5234│5234│├───┼────┼────────┼────────┤│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年│95│95││實│案├──┼────────┼────────┤│審││字│壢簡│壢簡│││號├──┼────────┼────────┤│││號│995│995││├─┼──┼────────┼────────┤││判│年│95│95│││決├──┼────────┼────────┤││日│月│6│6│││期├──┼────────┼────────┤│││日│29│29│├───┼─┴──┼────────┼────────┤│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年│同上│同上││決│案├──┼────────┼────────┤│││月│││││號├──┼────────┼────────┤│││日││││├─┼──┼────────┼────────┤││確│年│95│95│││定├──┼────────┼────────┤││日│月│8│8│││期├──┼────────┼────────┤│││日│21│21│├───┴─┴──┼────────┼────────┤│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權期間或罰金額││拾伍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銀元叁佰元即新台│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幣玖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