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3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刑法第339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3月間某日起至94年4月│94年4月19日凌晨某時│93年12月21日│││19日凌晨某時許止│許││├─┬──┼────────────┼──────────┼──────────┤│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2590號│94年度毒偵字第2590號│94年度偵字第749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181號│94年度訴字第1181號│94年度壢簡字第1597號││實├──┼────────────┼──────────┼──────────┤│審│判決│94年8月31日│94年8月31日│95年5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1181號│94年度訴字第1181號│94年度壢簡字第1597號││判├──┼────────────┼──────────┼──────────┤│決│確定│94年10月5日│94年10月5日│95年5月29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4月│3月│2月││、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之折算標│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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