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肆拾伍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至第二行「甲○○明知其向不詳男子所購進之手錶一批,均係仿冒雷達、亞米茄、香奈兒、百達斐麗、浪琴、愛彼、萬寶龍、固吉、萬國、江斯丹頓及卡地亞等名牌之假錶」補充更正為「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如附表所示之專用商品,其生產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詳如附表所示),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亦不得販賣該類商品。詎甲○○意圖營利,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販賣之手錶一批,係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外,餘均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行為後,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八十二條,並經總統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於同年00月000日生效,因該修正規之構成要件內容及法定刑度均無改變,僅於法條文字上有若干修正,故修正後新法對被告並無不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後之新法。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販賣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之仿冒品,係同時同地侵害數被害人之法益,為相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以一罪論處。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故意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嚴重侵害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惟念被告素行尚可、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瀞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雅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被仿冒之商│專用期限或延展│專用商品│商標專用權人│仿冒商品種│││標圖樣(英│專用期限│││類、數量│││文部分)│││││├──┼─────┼───────┼─────┼──────┼─────┤│一│PATEK│九十八年一月三│鐘錶及其組│派 特飛力浦公 │手錶三只│││PHIL│十一日│件│司││││IPPE│││││├──┼─────┼───────┼─────┼──────┼─────┤│二│SEIKO│九十八年八月三│鐘錶及其組│精工股份有限│手錶二只│││SUPE│十一日│件等│公司││││RIOR│││││├──┼─────┼───────┼─────┼──────┼─────┤│三│LONGI│九十五年六月三│手錶等│佛朗西龍隆吉│手錶四只│││NES│十日││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四│RADO│一百年三月三十│各種錶及其│雷達鐘錶有限│手錶四只││││一日│零組件│公司││├──┼─────┼───────┼─────┼──────┼─────┤│五│OMEGA│九十七年十二月│錶及其組件│亞米茄股份有│手錶三只││││三十一日││限公司││├──┼─────┼───────┼─────┼──────┼─────┤│六│APAU│九十二年七月三│錶等│ 奧德曼必固控 │手錶二只│││DEMAR│十一日││股公司││││SPIG│││││││UET│││││├──┼─────┼───────┼─────┼──────┼─────┤│七│MONTB│一百年二月十五│鐘錶及其組│萬寶龍文具有│手錶一只│││LANC│日│件等│限公司││├──┼─────┼───────┼─────┼──────┼─────┤│八│GUCCI│一百年六月三十│鐘錶及其組│固喜歡固喜公│手錶十一只││││日│件│司││├──┼─────┼───────┼─────┼──────┼─────┤│九│IWCP│九十八年四月三│鐘錶及其組│IWC國際鐘│手錶一只│││ROBUS│十日│件等│錶公司││││SCAF│││││││USIA│││││├──┼─────┼───────┼─────┼──────┼─────┤│十│SANTO│一百年七月十五│鐘錶及其組│卡地亞國際公│手錶七只│││SDE│日│件│司││││CARTI│││││││ER│││││├──┼─────┼───────┼─────┼──────┼─────┤│十一│VACHE│九十八年一月三│鐘錶及其組│ 瓦希倫康斯 │手錶四只│││RONC│十一日│件│坦汀股份有限││││ONSTA│││公司││││NTIN│││││├──┼─────┼───────┼─────┼──────┼─────┤│十二│CHANE│九十七年四月三│鐘錶及其組│香奈兒股份有│手錶三只│││L│十日│件│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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