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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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主文所示之安非他命一包係毒品,屬違禁物,係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業因強制戒治期滿不起訴處分)所查獲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有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重0‧九公克)扣案可稽。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