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號
原告丙○○桃園
獄)當事人與被告乙○○、丁○、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