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乙○○
甲○○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唐小菁 律師相對人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法定代理人丙○○住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六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六千三百一十六元、郵票費二百四十二元(原繳五百一十元,退還二百六十八元),共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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