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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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救字第4號聲請人 高淑娜 代理人 高正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8日裁定命補繳郵務送達費及清算程序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76,040元。
惟伊目前擔任臨時工維生,收入僅能勉強維持最低度之生活,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聲請清算以清理債務,於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未經拍賣前,實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爰聲請暫免繳納等語。
二、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民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89號卷(下稱消債調卷)第12至14頁及第16頁】等件為證。債務人雖有因繼承取得座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之不動產(應繼分1/4,下稱系爭不動產),惟審酌債務人目前從事工地之臨時工,每月收入約2萬元,有債務人所提收入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消債調卷第15頁)。其每月收入扣除新北市110年度最低生活費之
1.2倍即18,720元之每月必要生活費後,僅餘1,280元,且其公同共有之系爭不動產,於請求分割前亦非債務人得處分,是債務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而聲請暫免繳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潘盈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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